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晋
孩子因肢体、智力残疾,父母经常打骂、虐待,被法院撤销了孩子父母的监护资格,且法院在审理期间,委托儿童观护员介入,对孩子的日常生活进行观察并将相关结果纳入了法院量刑的参考。
5月31日,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,上述案件是福建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纠纷案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父母即使被撤销了监护资格,但仍有义务抚养、教育和保护孩子。
父母不称职
被申请撤销监护资格
家住厦门的*某、石某生育一名儿子小璋(化名),在小璋不足一岁时,经医院诊断,小璋为小二脑性瘫痪,肢体、智力残疾贰级。
由于小璋残疾,父母*某、石某于年均离家出走,小璋有他的爷爷奶奶负责照顾,期间还持续进行康复治疗。而小璋的父母在此期间均不闻不问,未尽到抚养义务。
年3月,*某和石某回归家庭,与爷孙一同生活,但期间家庭矛盾激烈,父母经常打骂、虐待小璋。小璋的爷爷看不过去,于年3月27日报警,并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。
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,厦门海沧法院在受理案件后,首次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,对被监护人小璋的日常生活情况进行观察,发现小璋父母婚姻关系不稳定,小璋母亲石某精神压抑,且与孩子有感情疏离的一面。观护员认为,要给小璋提供安稳的环境,父母要承担抚养义务,母亲要积极调整自己的情绪。
观护结果纳入判决参考
据悉,厦门海沧法院将观护员的观护结果纳入审判参考,认为小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且被诊断为小二脑性瘫痪,父母不仅没尽抚养义务,还离家出走长达六、七年时间,即使后来回家后,对小璋也并不关心,时常打骂。因此,小璋的爷爷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。
最终,厦门海沧法院作出判决,撤销*某、石某作为小璋的监护人资格,指定小璋的爷爷为小璋的监护人。但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,即使*某和石某被撤销监护资格,但依然要负担小璋的抚养费,履行抚养义务。
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,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利,也承担着法定义务,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,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终结。《民法典》还规定,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,若有悔改表现的,可提出申请,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,视情况回复其监护人资格。
编辑:游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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